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建設工程施工違約金約定,也應受合同法調整,一般不能超過標底額的30%。有的省(市、自治區)出臺了地方法規進行了規定的,對所地省(市、自治區)具有約束力。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違約金一般設定為多少?沒有固定的說詞,他會根據地理環境、職業種類、層次高低來決定,當然也不能一概而累。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還有效我是乙方,律師說我簽的合同是無效的,所以我合同上簽的違約金是要不到的。我想問一下,這樣合理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約責任如何約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制訂、釋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字)》“通用條款”第16條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約的內容,其中有發包人、承包人違約責任的約定。
第16.1.2 為發包人違約的責任,內容是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第16.2.2為 承包人違約的責任,內容是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與利息能否并用的問題,爭論不一,由來已久。有人認為,兩者不能并用,只能擇一適用。另有觀點認為,兩者可以并用,但在一定條件下,違約金得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調整。
借條違約金一般為多少可以在借條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損失計算或按同期同類銀行貸利率計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約定逾期完工違約責任的,怎么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約定逾期完工違約責任,不等于造成建設工程逾期的相關方不需要承擔責任。因建設工程逾期而產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損失,要求造成建設工程逾期的相關責任方予以賠嘗。這里的損失,包括可得利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約定管轄嗎《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也不例外,可以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約定解決爭議糾紛的管轄法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能約定管轄權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約定建設單位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約定施工單位所在地法院管轄,也約定簽約地法院管轄,如在合同中沒約定管轄權以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約定管轄可以嗎《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按照這一法律規定約定糾紛訴訟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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