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別
土地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按一定的使用年限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出讓屬于民事行為。一般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劃撥是指土地使用者經人民政府批準,一般是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劃撥屬于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是無償,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一般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劃撥和出讓的區別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的區別如下:
1、劃撥一般是針對事業性單位,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會再支付出讓金。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
2、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獲得收入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于政府項目;
3、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4、房屋類型不同,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質不同也就影響了該房屋所屬的類型。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別的;
5、土地性質不同,那么對購房者后期的影響結果也不一樣,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但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如果想進行交易,就需要先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想買二手房的購房者來說,一定要先弄清所購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避免增加交易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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