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后有糾紛的怎樣解決問題
土地確權后有糾紛的解決辦法有:
1、協商處理。土地爭議產生后由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己解決爭議。爭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協商成功,協商不成或協商達成了協議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協議,他方可以按照提請人民政府處理;
2、政府處理。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兩個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兩個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裁決申請后,會對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行政裁決。行政裁決須以人民政府的名義并出具處理決定書,該決定書加蓋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專用章;
3、提起訴訟。土地糾紛雙方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土地確權的條件有:
1、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2、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綜上所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爭議發生后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
2、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
非法買賣土地具體行為表現:
1、以租代征。通過“以租代征”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近年來凸現的一種違法新形式,是一種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所謂“以租代征”,即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通過租用或占用農民集體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土地違法行為;“以租代征”這種行為的實質違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經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非法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的法定義務。這種行為會嚴重沖擊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實現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的目標;
2、非法轉讓集體土地。按照現行土地法律法規,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因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企業由于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外,不允許轉讓(包括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若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就屬于非法轉讓集體土地。非法轉讓的具體形式,除買賣外,還有其他一些形式,如以買賣房屋連同土地買賣,以土地入股聯辦企業名義轉讓土地等形式;其主體是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農村集體,多為村委會或者村干部。這種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會造成集體耕地資源減少,人地矛盾進一步加劇;
3、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是指國家給用地單位無償提供的土地。劃撥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土地流轉市場,如進入市場,要依法補辦出讓手續并且補交出讓金后才能進行。將國家無償提供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擅自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隱形交易,如以買賣房屋名義轉讓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辦企業分紅,或聯建住宅分成等,都為法律所禁止;
4、非法轉讓出讓土地。非法轉讓出讓土地主要是指行為人在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即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再行轉讓,必須要按規定對土地進行相應的投資開發之后才能進行。不進行任何投資開發即加價轉讓,是典型的炒賣土地行為,屬于非法轉讓、出讓土地的行為。
綜上所述,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和處理,需要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處理。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的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糾紛案件怎么處理辦法
法律主觀:
我國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土地糾紛的機關是人民政府和人民 法院 。因農村責任田劃分, 宅基地 的規劃及調整和邊界劃分而引起的糾紛,屬于行政部門處理的爭議,而不應屬于法院管轄。遇有此類情況,可向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予以解決。 法院受理的土地糾紛有兩類:一類是行政案件,另一類是民事案件。 屬于行政案件的幾種情況:一是因土地權屬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 土地使用權 和所有權爭議,可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自行協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的30日內向法院起訴;二是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作出處理決定以后,如果對處理結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須由主管機關先行處理,對未經批準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 行政處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屬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糾紛:一是土地使用權糾紛;二是土地所有權糾紛;三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 合同糾紛 ;四是土地出售、交換、出租抵押合同糾紛。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以及 宅基地使用權 糾紛,都屬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疇,應到法院民事審判庭起訴。 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在發生土地糾紛以后,應及時搜尋、保存證據,包括土地使用權證、 房產證 和各類合同書等。另外,還應提供歷史上對發生爭議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況。涉及 侵權 的,還應提交侵權人的具體侵權行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證據。如果發生的糾紛經過有關部門處理,則還應提交該部門的處理意見。如果在這過程中需要律師的幫助,可以在線咨詢 網 。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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