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 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簽訂 購房協議 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協議不違法法律 法規 和不損害公共利益,以及不存在一些無效的情形,那么該購房協議就是有效的。 具體而言,存在下列情況時,購房協議會無效: (一)房地產分離出賣, 合同無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 土地使用權 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 房屋所有權 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 買賣合同 無效。 (二)產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 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并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明,與買受人訂立的 商品房預售合同 ,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法律分析:1、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即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強制性約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生效,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即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就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房屋的出售達成符合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的合意,并履行法定及約定的相關手續后,該合意對出賣人與買受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3、在合同生效時間上,通常是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合同不能生效;此外,合同生效可以由合同主體在合同中約定附期限或附條件,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屆至或者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并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為:(一)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二)當事人具有書寫證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實;(三)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準流程如下:1、簽訂《認購書》;2、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3、與開發商指定的銀行簽訂《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
4、辦理預售登記;5、《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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