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爭議如何處理
房子有爭議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可以先通過協商解決爭議;
2、調解解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時,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和解;
3、仲裁解決;
4、訴訟解決。訴訟解決是解決糾紛的方式。
辦理繼承房產過戶手續如下:
1、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3、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4、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5、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綜上所述,房子有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產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提請民事訴訟,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房屋的糾紛應該找誰來解決
房屋糾紛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解決方式,可以通過訴訟、仲裁或調解等方式進行解決。
房屋糾紛是指在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物業服務等方面出現的矛盾和糾紛。根據不同的情況和具體糾紛,可以選擇不同的解決方式。一般來說,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此外,還可以選擇由仲裁機構或調解機構進行解決,常見的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仲裁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不同于訴訟,仲裁和調解機構的解決方式更加靈活,更具有維護雙方關系的優勢。在選擇解決方式時,需要考慮具體情況,包括糾紛的本質、糾紛的涉及方及相關利益、糾紛解決時間等因素。同時,也需要注意選擇有資質和信譽的專業機構或律師進行咨詢和協助。
調解和仲裁的區別是什么?調解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的方式,但其具體實施方式不同。調解是指通過與雙方交流溝通、尋找共同意見等方式達成和解。調解不需要簽署任何書面文件,而且可以靈活、快捷地解決爭議。而仲裁則是通過聽證、鑒定、估價等程序,由仲裁庭作出具有強制力的裁決。仲裁適用于爭議較大或涉及較復雜的案件。
房屋糾紛是房地產交易中常見的問題,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各方利益并維護法律權益。在解決過程中,建議可以尋求專業機構或律師的協助,以確保問題得到妥善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遇到房產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遇到房產糾紛的解決方法有:
(一)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房地產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
(二)求助于消費者協會。
(三)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四)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五)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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