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法院判決案例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購買小產權房存在哪些風險1、沒有產權證和土地證
很多購房者選擇購買小產權房主要是因為小產權房的價格比較便宜,但是大家都知道,小產權房只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因為小產權房是沒有國家頒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的,即便有也是村委會或鄉政府頒發的,法律不予認可。
2、無法辦理貸款
因為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也沒有參與備案,因此購買時購房者不能貸款購買,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同時未來也不能拿房子去銀行做抵押,這在無形中加大了購房人的資金壓力,增加購房風險。
3、再交易難
如果購買了小產權房的購房者想要再次出售房屋的話,是比較困難的,主要是因為小產權房沒有不動產權證而無法完成產權過戶,這房產不能過戶的情況下,小產權房屋購買人完全可以與其他人再次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這樣就會變成一房多賣的局面,第三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證。
4、戶口無法遷入
對于購買小產權房的購房者來說,他們的戶口是沒辦法遷入的,也無法獲得免費醫療和義務教育資源。
5、房屋質量得不到保障
因為小產權房沒有國家頒發的房產證,因此也不在政府機構的監管范圍內,購房者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如果遇到房屋質量問題以及附屬配套設施問題時,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法院判決案例
法律主觀:
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鄭州張先生來電咨詢:2003年10月,我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將我名下的小產權房賣給趙某,價款為18.8萬元,趙某在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付清房款,同時我交房給趙某。協議簽訂后,我與趙某如約履行了協議,但因買賣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屬于集體土地,房屋一直未能辦理過戶手續。5年后,該房屋因征地被劃入拆遷范圍,我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同時要求趙某退還房屋。請問,我們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律師解答:1、在城市化迅猛發展的情況下,土地征收帶來巨大的拆遷利益,部分農村居民將農村的小產權房出售后,違背誠信和罔顧道德,以訴訟方式追討小產權房。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大多法院會確認這類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賣雙方各自返還房屋和房款。但僅此并不能解決買賣雙方的糾紛,因房屋升值或房款貶值所造成的糾紛是現實存在的。2、雖然出賣人主張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通常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這一行為顯然有失誠信和違背傳統的道德。如出賣方均可通過這種方式獲得巨大的利益,社會的道德危機便在所難免,且對買方來說顯然有失公平,法院似乎也會成為這種不誠信、不道德行為的幫兇。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考慮提起訴訟一方要求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的真正目的、房屋交付的時間長短、房屋的重置成本及一方因此獲得的利益大小,公平合理地進行處理。如賣方確實因出售房屋后不能解決住房問題而訴請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則協議被確認無效后,買方不應從中獲利。3、一般來說,買賣行為結束的時間越久、買方使用房屋的時間越長,就越應當維護交易的穩定和安全,即使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后,買方因此可得到的利益就應越大。總之,因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可得利益不應由一方趙獨享有,而因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但是,可得利益在買賣雙方之間的分配應起到現行法律對此類交易行為的指引和教育作用,而不是縱容此類交易行為的發生,如此才能抑制小產權房的買賣交易。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小產權房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小產權房的糾紛如何處理”的解答如下:小產權房轉讓目前是受政策禁止的行為。“小產權房”是指在集體所有性質土地上建設的房產,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小產權房買賣合同雖然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認定為無效,但是按照我國房地產管理法規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未辦理國家征收手續轉為國有土地之前,禁止進入房地產市場。
法律分析
小產權房買賣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1、協商解決,這是最節約成本和時間的解決方式,而且很多當事人都愿意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二、小產權房買賣的風險。一,沒有國家頒發的房產證。無論是村委會還是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都屬于無效證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認。其二,無法上市流通。由于小產權住房沒有國家認可房產證明,所以不具備房產轉讓、處分和繼承等權利。三,房產無法過戶。由于小產權房產本身就不具備相應產權,所以也不具備過戶的權利。四,沒有占地補償。遇到政府或合法開發商征用小產權房產占地的情況時,小產權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無法得到相關補償。因為該小產權占有土地屬于當地村委會或鄉政府所有,補償款會直接劃給當地村委會或鄉政府。五,無法辦理銀行貸款。這點我想不必多說了,因為辦理貸款買房需要以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沒有國家出具合法產權證房產銀行不會放款。六,戶口無法遷入。由于購買小產權住房無法遷入戶口,所以購房人及其子女無法獲得當地的免費醫療和義務教育資源。另外,政策不確定。由于現階段國家還沒有對小產權房產作出明確的處理決定,使我們無法預知的風險明顯加大。抱有法不責眾的心態是不恰當的,因為購買小產權住房的人群相對于購買合法房產的人群來講還只能算“小眾”,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時不得不對“大眾”的利益進行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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