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房二賣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而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賣房屋違拆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房屋質量不合格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這種情況下,首先是開發商難以拿到《竣工備案表》,無法交房?;蛘叻课萁桓妒褂煤?,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5、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如果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了購房者居住的,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若購房者選擇不退房,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6、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誤差比特別值超出3%,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若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7、延期交房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沒有約定的,經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8、拿不到房產證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產權證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買受人還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買受人購買期房的,應當自交房之日起90日內辦理產權證;購買現房的,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產權證。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及賠償損失。
9、無法取得貸款
在簽訂合同時,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對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約定。如果是公積金貸款,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歸集部門審核。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樣,如果因開發商的原因購房人無法辦理商業按揭貸款的,也可以依照合同規定退房。
另外,如果因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如銀行政策變動)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購買商品房可以申請退房的12種情況!
10、開發生未經購房者同意變更設計
商品房銷售后,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未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買受人要求退房的,開發商應當退還購房款。
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11、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相關尺寸超過約定的誤差范圍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目的
根據合同法的約定,因不可抗力(如臺風、地震、戰爭等)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法律分析:1、延遲交房;2、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3、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4、拿不到產權證;5、無法得到貸款;6、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7、房屋質量不合格;8、一房二賣;9、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10、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11、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出現下列情況可以退房:
1、遲延交付房屋超過約定期限。
2、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
3、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
4、拿不到產權證。
5、無法得到貸款。
6、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
7、房屋質量不合格。
8、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9、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
10、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11、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相關尺寸超過約定的誤差范圍。
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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