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單位工程、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施工單位確認自檢合格后提出工程驗收申請,工程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技術文件和記錄:
(1)原材料的質量合格證和質量鑒定文件;
(2)半成品如預制樁、鋼樁、鋼筋籠等產品合格證書;
(3)施工記錄及隱蔽工程驗收文件;
(4)檢測試驗及見證取樣文件;
(5)其他必須提供的文件或記錄。
2、對隱蔽工程應進行中間驗收。
3、單位工程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共同按設計要求和本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4、驗收工作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1)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分別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2)隱蔽工程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于隱蔽前通知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并形成中間驗收文件;
(3)單位工程的驗收,應在單位工程通過驗收的基礎上,對必要的部位進行見證檢驗。
5、主控項目必須符合驗收標準規定,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項目應有80%合格。混凝土試件強度評定不合格或對試件的代表性有懷疑時,應采用鉆芯取樣,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可按合格驗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九條 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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