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有什么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1.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筑物內屬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
2.對建筑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
3.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部分進行管理。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特征包括什么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特征包括: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筑在整體的建筑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4.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登記需要業主自己去嗎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登記一般不需要業主自己去辦理,建設部出臺的 房屋登記辦法 當中明確規定,開發商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時候,一般就會完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登記,業主在依法辦理了房產證之后,就依法享有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由哪些部分組成如下:
1、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1)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法律分析:一、法律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處是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的物權類型,同屬支配權;二、法律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區別的在于,雖然都符合一物一權的法律原則,但內容不盡相同,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一人獨自享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但一物三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權; 2、共有是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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