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過戶的房子簽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受到法律保護的。
一、不能過戶房子的定義與原因
不能過戶的房子通常指的是由于某些法律、政策或產權上的限制,導致房屋所有權無法轉移給其他人的房產。這些限制可能包括土地使用權糾紛、房屋產權不明確、違法建筑等。
二、簽訂協議的法律效力
對于不能過戶的房子,買賣雙方可以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種協議在一定條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約束買賣雙方的行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房屋無法過戶,這種協議可能無法完全保障買方的權益。
三、協議受法律保護的條件
為了使不能過戶房子的協議受到法律保護,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買賣雙方應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
協議內容合法:協議的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履行協議義務:買賣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如買方按時支付房款,賣方交付房屋等。
四、協議可能存在的風險
盡管不能過戶房子的協議在一定條件下受到法律保護,但買方仍需注意以下風險:
產權糾紛風險:由于房屋無法過戶,可能存在產權糾紛的風險。買方在購買前應充分了解房屋的產權狀況,確保產權清晰明確。
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風險:由于房屋無法過戶,買方可能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從而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這可能導致買方無法享受到房屋的所有權益,如無法辦理抵押貸款等。
合同履行風險:如果賣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如拒絕交付房屋或要求加價等,買方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然而,由于房屋無法過戶,這種維權過程可能較為復雜和漫長。
綜上所述:
不能過戶的房子簽協議在一定條件下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然而,買方在購買前應充分了解房屋的產權狀況和存在的風險,并謹慎選擇是否購買。同時,在簽訂協議時,雙方應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買房已簽購房合同,想違約怎么辦?
一、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后續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 【律師觀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由于買方經濟能力關系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這應當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買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要對購買房屋的品質和環境做認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后續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沖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如果確實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擔違約責任,盡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防止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 二、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 【律師觀點】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文件,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方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買方對房屋的瑕疵狀況也應有理性的判斷。因此,對于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于賣方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已明知瑕疵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 對于房屋的隱蔽瑕疵,如并非賣方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賣方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由于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通常會到現場查看,所以,以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舉證不能,因為民事欺詐訴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難獲法院支持。為了避免產生房屋買賣糾紛,買方除了到現場仔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現狀外,還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該房屋的有關情況,到物業公司調查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獲取房屋的維修信息,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 在合同里,要約定賣方對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要求賣方保證房屋無滲漏,無違章搭建等情況;保證管線暢通,設施完備;房屋出現質量瑕疵,由賣方進行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等內容;如果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三、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并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觀點】《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買方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要被限制的事實,導致買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買方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買方要求賣方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是指房價漲跌損失)。 關于房價漲跌損失的確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可參照以下方式:(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價漲跌損失;(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價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最后,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方應要求賣方加快交易節奏,盡早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區、縣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平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在房屋過戶中發生法院查封情況,應要求賣方提供擔保,將被查封房屋置換出來,盡快辦理過戶,避免經濟損失。 四、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二手房市場貸款政策先是銀行提高貸款首付額,提高貸款利率,后是嚴格限制第二套房屋買賣貸款等,由于政策變化導致買方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從而構成合同違約。 【律師觀點】國家調整貸款政策是為了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貸款。買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本身是欲與銀行建立借貸法律關系,而銀行是否愿意向買方提供貸款,通常是在考慮其資信情況、貸款是否存在風險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觀判斷,客觀上存在同意發放貸款和不同意發放貸款兩種可能性。買方在決定通過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時,應當預見到銀行可能拒絕發放貸款。因此,買方在買房前應向銀行咨詢貸款政策,了解自身資信,防止貸款不能,無法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行為發生。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用貸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著買方只能通過銀行貸款來履行合同,通過其他合理途徑籌措資金也是買方避免貸款不能風險應當考慮的問題。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境外人士作為買方在我國大陸購房受到嚴格限制,必須要在我國大陸居住或工作滿一年時間,且嚴格禁止購買第二套房屋,如果買方不符合條件就可能導致對賣方的違約。 【律師觀點】2006年7月1日,國務院六部委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境外人士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房。 實踐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購房,首先需出具承諾書,保證其購買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則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其次,需提供其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最后,還需要用人單位或者學校出具買方已經在我國大陸工作或者學習滿一年的證明,否則,房地產交易中心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對于該項“限外”政策,作為境外人士的買方應當須知,如果買方置該規定于不顧,在和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又以國家限制購房為由提出毀約,那么,買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買方應該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詳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陸購買房屋的條件,以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防止因對政策的錯誤解讀導致行為違約。
買房交易過程中 出現哪些情況算違約?
買房交易過程中 出現哪些情況算違約?在房屋交易過程中,違約是買賣雙方可能出現的問題。有很多購房者在購房違約金上與賣方發生過分歧,也有很多購房者在貸款買房之后就提前還貸是否有違約金發生過紛爭。那么在買房過程中哪些情況算違約?各項違約金究竟該怎么算呢?
一、新房中的違約
在購買新房的過程中,簽訂購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時就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因此對于開發商來說需要承擔違約金的主要有三個方面:
1、逾期交房、逾期辦理兩證
按照物價局的有關規定,交房的日期是以銷售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或開發商通知交房的日期為準。也就是說,如果在上述日期內不是由于買方的原因導致交房不成的,就應視為逾期。
2、規劃、設計擅自變更
如果開發產在實際交付中,變更規劃、更改住宅公用部位設施、公共停車位被無端占用等等問題的。那么購房者就有權對開發商進行要求違約金。
3、單方解除合同
若是開發商單方解除合同,會根據購房合同中的約定,開發商交付違約金。但對于購房者來說,如果是因為購房者本身的原因導致無法正常履約,那么責任應該由購房者自己來承擔,而非開發商。
當然,如果購房者認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也可以同開發商進行協商。或者通過其他的辦法來減少這筆金額。
二、二手房中的違約
二手房買賣中出現違約的情況十分普遍,主要是由于兩個方面:首先,房價稍微有點波動,買賣雙方中的一方可能會發生違約;其次,房屋是一種特殊的商品,買賣過程相對復雜,付款方式多,付款步驟長。
就具體違約情況而言,一般分為賣方違約和買方違約:
1、賣方違約,其中包換賣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賣方不按時交付房屋;賣家不簽收定金;賣方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賣方直接毀約。
2、買方違約,其中包括買方缺少支付能力;買方不愿支付房款;因貸款政策變化等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一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一般合同中都會有違約條款,違反了違約條款,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定金和違約金都屬于違約責任。
三、貸款買房提前還貸也有違約金?
銀行的房貸業務所賺取的是利息,一旦貸款人提前還款,之前銀行與貸款人訂立的房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收入將會大大減少。因此銀行會用另一種方式迂回的把錢賺回來,這筆錢就是違約金。
如果雙方在簽訂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旦貸款人提前還款,銀行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但若是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則貸款人可以拒交。
因此小編提醒各位貸款買房的購房者,對于房貸提前還款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合同條款一直存在。只是很多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并沒有仔瀏覽合同條款中的各項內容,甚至有些人直到提前還款被罰違約金才知道該條款的存在。
當然,提前還款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同的銀行有不同的規定,違約金比例也有會有所區別。因此購房者在提前還貸之前把銀行的規定搞清楚。
來源:網絡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8-03-0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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