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區別
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區別如下:
1、承包方與發包方概念不同。發包人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
2、承包方與發包方責任不同。發包方是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承包方是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發包方的責任是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組織驗收;支付價款,接收工程;交付使用。承包方的責任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接受發包人的監督;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方及承包方有哪些相關義務
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簽訂后都有一定的義務需要履行。以下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的一些相關義務:
發包方的義務:
1. 提供合法、有效的項目信息和相關文件,確保項目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2. 在合同中約定項目的質量、進度、費用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款項;
3. 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等;
4. 對承包方提出的技術問題和困難及時進行解答和協助;
5. 對承包方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承包方按照合同要求進行工作;
6.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及時處理和解決承包方提出的問題和糾紛,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承包方的義務:
1. 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完成工程項目,確保項目的質量、進度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標準,確保工程項目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
3. 對發包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技術要求進行認真研究和分析,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
4. 對工程項目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組織,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和按時完成;
5. 及時向發包方匯報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以便發包方及時處理和解決;
6. 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確保工程項目符合要求。
總之,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簽訂后都有一定的義務需要履行,雙方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義務,以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和按時完成。同時,如果發生任何問題或糾紛,雙方需要及時進行協商和解決,以避免影響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承包方和發包方的責任
發包方與承包方的責任:
1、發包方,發包方應按照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價款,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
2、承包方,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沒有任何處分權,并不得將所承包企業的財產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或贈與;定期向所承包企業的董事會報送企業財務報表。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工傷責任
發包方、承包單位要承擔勞動者受傷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雇主之間的關系,或者是雇傭關系、勞動關系。如果在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的,就需要分別處理:
一、 雇工人身傷害的賠償。 勞動者和單位是雇工的雇傭關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規定,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事故中,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分包的單位個人沒有用工、安全生產資質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發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屬于工傷或者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可以考慮按照這種方式賠償。二、 工傷勞動關系的賠償。 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就可以按照工傷賠償、直接要求用工單位、個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獲得工傷賠償,首先要認定屬于工傷;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不是存在勞動關系,在沒有勞動合同、工牌、工作證證明的情況下,勞動者申請認定勞動關系就會遇到障礙。如何解決,需要分兩種情況處理: 1、 對方是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個人,只是沒有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關于勞動關系認定的規定,發放工資表、職工名冊、考勤紀錄、社會保險紀錄、工作證、工牌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這些都可以作為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由直接用工單位、個人承擔工傷待遇賠償責任,發包方、其他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2、 沒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個人(通常說的包工頭)和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確定。勞動部關于勞動關系認定的規章規定,建設施工、礦山企業等將工程業務發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個人,勞動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業務的發包方、分包方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對于沒有營業執照、備案或者被撤消營業證照的單位,雖然屬于非法用工,但是勞動者還是可以要求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爭取獲得賠償呢 屬于工傷范圍的,是不能按照其他賠償標準處理的。工傷賠償的優點是無須證明單位過錯,工傷發生、就必須賠償;如果單位事先辦理工傷保險,傷者可以直接從社保機關獲得工傷待遇,不存在單位無力賠償的問題。如果無法認定勞動關系或者不能認定工傷的,為了盡可能使傷者獲得賠償,可以考慮通過雇傭法律關系、尋求賠償。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優點是不需要勞動仲裁、工傷認定等程序,可以直接協商或者訴訟賠償。 以上所提及的就是關于發包方、承包單位需要承擔勞動者受傷的賠償責任,倘若勞動者出現受傷情況,那么就應該向相關單位要求得到相應的賠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會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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