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購房合同發生糾紛時,若有中介公司參與的,可以先找中介公司居中協調,盡量與合同相對方達成和解,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或者雙方協議變更合同后繼續履行合同。協商解決是成本最小的糾紛解決機制。協商不成的,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在起訴前,作為發起訴訟的一方應當盡量搜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訴訟中起訴的一方是原告,相對方是被告,訴訟是房屋合同糾紛的最終解決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購房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處理。協商是當事人自由選擇在自愿原則下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調解是指在第三人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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