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辦理條件和流程如下:
辦理條件:
(1)流動人口在公安機關居住登記滿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喚輪卜、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申領居住證。
(2)流動人口近一年在惠州市轄區內繳納和穗社保累計滿半年或居住在本人(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或連續就讀的,可在申報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1)窗口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領,派出所5個工作日受理核實,縣級公安機關3個工作日簽發制證分發,2個工作日發放證件。
(2)自助受理。通過自助桐碰申報警務終端設備或“粵省事”微信小程序申報的,公安機關自接收轉來數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縣級公安機關3個工作日簽發制證分發,2個工作日發放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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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辦理條件,具體如下:
1、申請人需要在申請地生活滿一定時間期限;
2、申請人在申請地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
3、申請人在申請地有依法繳納社保。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法律分析:辦理居住證的條件:一是達到居住半年以上;二是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可以申領居住證。一是達到居住半年以上;二是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可以申領居住證。一是達到居住半年以上;二是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公民主動向派出所申報或公安機關通過采集、共享等方式獲取的居住、從業信息已滿半年的。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實際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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