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不動產抵押的規定
法律分析: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合法擁有房地產權;
(二)房地產無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情況;
(三)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書;
(四)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抵押,已經其產權部門批準同意;
(五)共有房地產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房屋抵押需要什么手續和條件
辦理房屋抵押手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書面的房屋;雙方帶房屋所有權證書和身份證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
房屋抵押所需要的條件為:
1、房屋抵押人為房屋所有權人;
2、抵押人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信息和還款意愿;
3、有良好穩定的收入來源;
4、房屋產權明確,沒有爭議糾紛;
5、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要簽訂一份書面協議;
6、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房屋抵押程序是什么
1、房地產抵押登記分成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后的權利設定登記;二是權利內容變更時的變更登記;三是權利消除時的注銷登記;
2、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抵押登記一般包括抵押權設定的登記和抵押權實現后的登記兩個環節。抵押權實現后的登記可分為抵押權因債務如期被履行時的注銷登記,與房地產權因折價或變賣、拍賣后的過戶登記,后一項嚴格來說不屬于抵押登記,而是產權變更登記;
3、抵押當事人應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復印件。
綜上所述,房屋抵押需要手續和條件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房屋房齡不能過長。房產抵押是有條件的,并不是每個房屋都可以作抵押的,所以,當事人一定要了解房產抵押的相關知識,這樣才能及時辦理好貸款手續,解決當前的經濟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抵押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如果要辦理抵押的話,要了解一下抵押的期限,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抵押期限也是有規定的,如果超過了期限,對于所有人是會造成一定的經濟影響,那么抵押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為大家具體的介紹一下。一、抵押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抵押權是有期限的,但抵押期限應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傳統的民法認為,物權和債權最大的區別在于:物權是永久存在的權利,而債權為受期限限制的權利。但現在,學者的觀點有所變化,例如我國著名的民法學者梁彗星先生總結說,物權中,除所有權、永佃權外,其他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有存續期間。就抵押權而言,也是這樣,不承認抵押期限,意味著抵押一旦設立,抵押人就得聽任抵押權人的擺布,完全失去了自我保護和救濟的條件,而債權人則可高枕無憂,甚至怠于行使權利,損害抵押人利益。這對抵押人是不公平的。 (二)從抵押權設立的目的來看,它是用來擔保債權得以實現,而債權是有期限的,要求抵押權無期限顯然顯失公平;其次,從對抵押物的利用效率上看,抵押權的無期限性將會極大的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利用,從而最終影響抵押制度的健康發展。 (三)抵押權從性質上講是擔保物權,它應具備物權的根本特征,按照一般擔保理論,抵押權消滅的事由主要有四種,即主債權消滅、抵押人放棄抵押權、抵押物滅失和抵押權實現。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但是,抵押擔保的債權因為訴訟時效完成而不受法院保護,其債權本身并未消滅,抵押權效力亦不受影響。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 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如當事人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所以,從法理上分析,抵押權本身是有期限的。 (四)抵押權的期限不應由當事人約定。首先抵押權是一種它物權,它的擔保性就決定它是從屬于主債權的,與主債權不可分的,如果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著抵押權的擔保功能同時受到了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的制約。抵押擔保的信用取決于抵押物的價值維系,若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權的效力,將直接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 在擔保實踐中,抵押期間的設立,不利于債權的保護,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認抵押期間,尤其是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間,可以消滅抵押權的話,因期間屆滿而抵押權消滅,將致使債權得不到有效的擔保。由于有登記機關強制性登記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擔保人就必須每隔一段時間辦理續登,續登又需要交納登記費用,甚至需要重新進行擔保物的評估,支付評估費,擔保成本顯著加大。同時,抵押期間的設立,將為抵押人和債務人惡意對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間。長此以往,將不利于擔保市場的發展,也進一步導致債權風險的增加。
二、房地產抵押期限與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的區別 房地產抵押期限、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記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內,債務人履行了債務,抵押權隨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屆滿時,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抵押權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續,直至主合同之債消滅。三、民間借貸是不是有抵押 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商品房期間,為籌集資金,可能會將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以獲得銀行貸款。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銀行在主張對抵押物實行優先受償期間,往往存在諸多爭議,如在建工程施工方主張對在建工程款有優先受償權。 以上就是關于抵押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介紹,大家在辦理抵押手續的時候,要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根據雙方的規定來簽訂抵押合同,避免日后發生經濟上的糾紛,對此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建議可以咨詢一下律師。
房產抵押登記有哪些程序
法律主觀:
房屋抵押 的程序是: 1、向銀行申請房子 抵押貸款 ; 2、銀行對借款人的 貸款申請 、 購房合同 等進行審查; 3、貸款合同簽訂并經公證后,銀行對借貸人的存款和貸款通過轉賬方式劃入購房合同或協議指定的售房單位或建房單位。進行 房產抵押 應房產權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所 抵押 房屋不在城市改造 拆遷 規劃內,有 房產證 和土地證。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法律客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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