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生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分析: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1、當事人自愿協商解決;2、第三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居中調解;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發生糾紛后,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無仲裁條款,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的流程如下:
1、按照法定的招投標和承發包程序進行;
2、建設前期加強立項管理;
3、加強合同和信息管理;
4、嚴格進行工程變更把關;
5、加強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
6、及時解決工程中的索賠問題;
7、結算時,力爭不漏算;
8、進一步規范業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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