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收費標準
國家遺產稅的征收標準無規定,遺產稅尚未開征。繼承房產需要繳納1.5%的契稅(非法定繼承人)、0.05%的合同印花稅、5元的權證印花稅、房屋評估價2%的繼承權公證費以及100元的登記費,繼承所得的房產再次出售時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數猛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配旦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房屋遺產稅是多少
房子遺產稅指的房屋產權人去世后,將房產繼承人作為征收對象的稅,與其他稅費相同,房子遺產稅也有自己的標準,那么房子遺產稅是多少呢?房屋遺產過戶方式有哪些呢?想知道就接著看下去吧!
一、房子遺產稅是多少 房屋遺產繼承者需繳納房產總額的0.5%作為遺產稅,但不得超過5000元;如果繼承房產的價值超過五十萬元,最多只允許收取五十萬元的遺產稅;房產價值低于二十萬元的情況下,繼承人不用繳納遺產稅。
二、房屋遺產過戶方式有哪些 1、遺贈 遺贈的房屋,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無須繳納任何稅費,但如果子女繼承房產后轉賣出去,需要繳納總房價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繼承的房屋是用于自己居住的情況下,無須繳納稅費給國家相關部門。
2、繼承 如果老人去世前未留下任何關于房屋的遺囑,這種情況下法定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房屋。法定繼承人只需到當地的房屋公證處辦理房屋公證手續,將房屋的產權人變更成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五年后出售所繼承的房屋無須支付稅費,按照一般的房屋買賣流程進行交易就可以了。 3、買賣 利用房屋買賣的方式把房屋過戶給子女,不過買賣過程中所支付的稅費與過戶費高達上萬元,但后期出售房屋時不用再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費,總而言之,就是通過買賣的方式把房屋過戶給子女時,按照二手房買賣繳納稅費就可以了。
總結:關于房子遺產稅是多少的相關內容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房子在遺產中屬于價值最高的物品,因此許多老人都會講房子留給自己的孩子,不過繼承之前需依法繳納稅費哦!
房產遺產稅交多少
房屋遺產繼承稅具體規定如下:
1、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征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2、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3、被繼承認擁有所有權,并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繼承的房產過戶要繳納的稅費具體如下:
1、印花稅,包括合同印花稅和權證印花稅。合同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2、契稅。根據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交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過戶房產,需要繳納契稅,稅率1.5%;
3、公證費40元/平米*產權證面積;
4、繼承公證費80元/單,放棄繼承公證80元/人;
5、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
房產繼承的流程具體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相關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具體資料如下:
(1)房地產權證;
(2)繼承公證書;
(3)房屋測繪等.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
(1)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
(2)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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