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如下: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汪余并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元至4元。土地使用稅是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個種稅。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困跡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毀襲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土地使用稅 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法律客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如下: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稅計算公式一般為: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所以2019年土地使用稅計算公式也相同。
城鎮土地使用稅通常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分別規定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
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方式如下:
1、土地使用稅按半年繳納,在每年的4月、10月繳納,也可以在4月份一次全部繳納。
2、土地使用稅向地稅申報,申報完成后,填寫繳稅單之后到單位開戶所在的銀行進行繳納。
3、申報方式按照主管稅務局給單位定的是網上申報還是上門申報。
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的設立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報送資料:
1、《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
2、首次申報或土地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報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同時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或購地合同、發票等證明土地使用權屬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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