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界限的確定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界限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確定:
1.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后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2.由于村、隊、社、場合并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3.由于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4.由于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5.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于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6.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1)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
(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3)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
(4)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準變更的。
7.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后,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體土地,或雖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后再確定所有權。(確權規定第23條)
8.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于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六部委關于土地確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
土地確權的法律規定是《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確認 建設用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
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的法律規定有:依法辦理確權手續之后的集體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任何人都是不可以侵犯的;土地的所有權必須在依法登記后,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相關推薦:
土方工程承包注意事項(土方工程合同注意事項)
工程管理注意事項(工程管理平臺要注意什么)
什么是項目工程質保金(什么是項目質保金)
工程索賠的處理原則(工程索賠的處理原則有)
無效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形(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