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4)臨時建筑建設后 超過有效期 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78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什么是違建的標準是什么
違建的標準通常是指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擅自占用土地或建筑空間而建造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具體而言,以下是一些常見的違建標準:
1. 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未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建筑物或構筑物通常被視為違建。規劃部門是負責城市規劃和建設的政府機構,負責審批建筑物的位置、大小、形狀和結構等。
2. 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果未經土地使用權人或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例如將住宅用地改建為商業用地,那么建造在該地塊上的建筑物或構筑物通常也被視為違建。
3. 未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政府批準建筑項目的重要文件,如果沒有辦理此許可證就進行建設,那么該建筑物或構筑物通常也被視為違建。
4. 違反城市管理規定:一些城市有自己制定的城市管理規定,如果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建設違反了這些規定,也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對于違建的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具體情況需要參考當地的法律法規。
此外,對于一些歷史遺留違建問題,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總之,合法合規建設是避免違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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