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的后果是:當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后,如未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辦理登記手續,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此時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其他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數個買受人同時行使請求權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將房屋判決先行交付給先行訂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
法律客觀:一房二賣的法律后果如下:一:發生“一房二賣”如何處理(一)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于兩份合同均處于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二)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其中一份合同已將標的物房屋交付。合同得到實際履行,體現了賣房人的意愿,這種履行也是合法履行,這時,我們應當遵從合同的實際履行原則,維護已完成的交易。(三)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戶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過戶登記是物權變更范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于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四)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戶后又賣第二人,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二:買房人的利益怎樣保護“一房二賣”,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如賣房者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般人,對其違約的處理與法律適用。這種情況下,爭議的處理應以合同法作為基礎,向違約者主張違約責任。這時,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只能主張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
一房二賣法律后果是會導致房屋物權發生爭議,房屋買受人的權益受損。
一房二賣的處理原則如下:
1、首先判斷房屋是否進行變更登記,如果進行變更登記后,則歸屬于被登記人;
2、如果沒有進行登記,誰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為房屋所有權人;
3、如果都沒有,根據簽訂合同的順序決定得到房屋產權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法律分析:首先,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而且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凡是辦理的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當然,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是與房屋出賣人惡意勾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過戶的,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其次,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未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要求商品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返還已付購房款和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首先,同一套房屋存在數份購房合同時,只能確認履行其中一份合同。確認的原則是:一般情況下,以時間先后為序,認定履行最先簽訂的一份購房合同。但是,如果先簽訂的合同沒有經過房地產交易市場登記備案,而后簽訂的合同卻作了登記備案,則應當認定履行經過登記備案的合同。
其次,購房者簽訂的合同因開發商一房多賣而解除,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處理這類案件往往判定開發商返還購房款,支付利息。如果開發商的一房多賣行為造成購房者其他損失的,據實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后,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耙环慷u”,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如賣房者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般人,這種情況下,爭議的處理應以合同法作為基礎,向違約者主張違約責任。這時,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只能主張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1)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于兩份合同均處于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優先履行簽訂在先的合同。
(2)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戶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3)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戶后又賣第二人的情況下,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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