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凍結房產需要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在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凍結房產。凍結房產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財產保全程序,為了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現在如果買房后房子被法院查封的話,一般如果是審理階段,查封只是 財產保全措施 ,目的是防止被告轉移財產,只是凍結了轉讓、過戶的行為,如果是在執行階段,那么如果沒有其他的財產可以執行,原告可以申請評估拍賣該被查封的房產,拍賣后的價款用于抵頂債務。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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