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一、司法解釋一:《民法典》第807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司法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個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內容是: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5、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三、司法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系2004年12月8日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個回復,內容是:你院閩高法[2004]143號《關于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四、最高法院一個會議紀要。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人士談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此紀要未公開,實際是談到墊資及優先受償權的問題,一是承包人款項給建設方,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是一種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不能享受優先受償權,二是承包人墊付的款項用到了工程建設中去,墊資施工,這應該可以獲得優先受償權,且此時的違約金或利息也可受到優先受償權的保護。
五、最高法院一個征求意見稿。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其中的17-29條對工程價款優先權做了規定,其中規定了,幾種不支持優先權的情形,23條規定,1、人民法院以承包方承建的建設工程為執行標的物并已執行完畢,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3、合同法頒布實施前,建設工程已辦理抵押登記或已出售、預售的,4、建設工程所有權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5、放棄優先權承諾的(27條),6、分包人一般無優先受償權。
六、最高法院執行辦副主任葛行軍一個講話。葛行軍在全國法院執行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其中有這樣一個內容:執行個案服從大局,集中體現在服從法律,依法辦案上。許多房地產案件的執行長期拖延,遲遲不能結案顧問,與對〈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誤解或者不愿服從有關。現在,最高法院已以法釋[2002]16號批復,對這條法律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據此,執行某一房地產用以清償債權的法定順序是:(一)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房屋受讓人,并不以其辦理、領取房產證為條件;(二)建筑工程承包人,限于其為該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三)對該工程享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四)一般債權。各級法院應當按此法定順序,盡快將一批房地產案件執結,不得再各行其是,借故拖延。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
《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討論通過,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針對近年來建筑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的新問題、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釋》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鑒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問題作了規定。
《解釋》堅持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具有特殊性、復雜性,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很難證明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導致其難以獲得權利救濟。因此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的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最高法發布建設工程司法解釋加強建筑工人權益保護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是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的。
根據該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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