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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筑行業內關注的“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復函明確:應當予以糾正。
什么是“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
近年來,北京、上海、山東、江西等多個地區先后出臺了地方性審計條例或審計監督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監督財政資金合理使用。
為什么受到業界反對?
各地出臺了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規定后,廣大施工企業反響強烈,呼吁撤銷此規定。因為:
1、損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原則,嚴重損害了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2、一些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以等候審計結果為由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進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業不堪負重,并直接影響對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勞務企業的款項結算和支付。
3、通過地方立法強制性地將第三方做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的價款結算依據,實際上是以行政定價代替市場定價。
4、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之間是一種行政監督關系,審計機關并沒有對具體交易行為進行定價的權力。
事件結果:應當予以糾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日前在回復中國建筑業協會《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中提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且法工委已將研究意見印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目前,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正在對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規定自行清理、糾正。
事件經過
2013年,中建協聯合26家地方建筑業協會和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兩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并建議予以撤銷。
2015年5月中建協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申請,進一步說明這一地方性法規給施工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視。
2月22日,法工委印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所制定或者批準的與審計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開展自查,對有關條款進行清理糾正。
6月5日,法工委復函《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該復函提出,經過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目前,此項工作各地現已完成自查,對相關條款的清理修訂工作亦在抓緊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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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結果不能作為結算依據如下:
正確。
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對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后的審查。
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經過審計程序,針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所做的結論性文件。而結算依據是指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根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的依據,包括施工合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工程變更單等。
在建設工程中,審計結果和結算依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作用和目的也不同。審計結果主要用于監督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以確保其合法、合規和真實。而結算依據則是用于確定建設工程的價格和支付方式,是雙方根據合同約定進行結算的依據。
因此,審計結果不能作為建設工程竣工后進行工程結算的依據。因為審計結果主要是針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所做的結論性文件,其內容并不涉及具體的建設工程價格和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結算。如果將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可能會違反合同約定,導致雙方的糾紛和損失。
在建設工程中,應該根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建設工程的合同應該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下簽訂的,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的價格、支付方式、質量標準等重要事項。在竣工后進行工程結算時,應該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和標準進行計算和支付。
總之,審計結果不能作為建設工程竣工后進行工程結算的依據。在建設工程中,應該根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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