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新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具體內容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所以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單獨繼承的,因為屬于公家的地,而不是屬于個人,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有蓋屋,那么房子是可以繼承的,但這只是對于基于血緣、親屬關系來說,那么2021年宅基地繼承最新政策是怎樣的?下面就來一起看看吧。
宅基地繼承最新政策是怎樣的?
【1】子女和父母已經分戶,子女無法繼承
在農村,一般孩子和父母一分戶就意味著變成了兩家人,因為孩子已經有了自己的宅基地,再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就相當于有了2處宅基地,這違反了農村一戶一宅的規定。因此已經分戶的子女就無法再繼承。
【2】違法的宅基地,子女無法繼承
如果農民朋友們擅自改變了宅基地的性質,而建成了養雞、養豬場等,這些都是違法的建筑,早晚是要被拆除的。因此,如果這個違法宅基地是父母的,子女也無法繼承。
【3】子女將農村戶口遷出,子女無法繼承
現在很多農村子女在城里買房定居,將農村戶口也遷到城里去了。而一般能使用宅基地的基本上都是本村村民,如果沒有了農村戶口,那這塊宅基地子女是不能繼承的。
【4】五保戶宅基地無法繼承
農村五保戶,就是無兒無女,由村集體供養的農村人口。他們去世以后,宅基地就會被收回,所以任何人無法繼承。
【5】超出宅基地規定面積的部分宅基地無法繼承
農村的宅基地都是規劃出來的,而且面積都是按規定一樣大小的。有的人家出于自己方便,私自擴大了四周的范圍。如果超出了規定面積,那這部分是沒有辦法繼承的。
【6】閑置兩年時間的宅基地無法繼承
現在很多農村人都外出打工掙錢多年,家里的宅基地長期閑置。如果超過2年不住人,宅基地將被村集體收回,沒有辦法再繼承。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是歸屬于農村集體組織,而不是歸屬于農民,農民朋友只能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資格權。從而我們可以得知,農村宅基地原則上是不可以繼承的。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是分開的,所有權是當地村集體的,使用權就是房屋所有人的。所以大家所說的可以繼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一定要明確這一點。
關于宅基地繼承權,例如:關于能否繼承這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需要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后,你就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了。宅基地為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于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另外關于宅基地歸屬的規定有下面這些:1、法律和政策對農村村民宅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2004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進一步對法律上的規定做了具體解釋,明確提出: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來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不得批準;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經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不得向農民收取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2、搬遷后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筆者認為,這是指村民將原來的住房出賣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體內又重新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賣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請,按照法律規定不能批準。現在你已經搬遷到乙村,應該屬于乙村沒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戶一宅”的條件
法律客觀: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死亡后其個人的合法財產都能夠由其繼承人繼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該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就能被繼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被繼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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