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國家沒有統一標準,各地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進行規定。
1、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屬于指導性規定 :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2、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擴展資料
《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應當采取:先行征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到位后再實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應當采取:先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補償的給予補償再拆除或沒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不需要補償的直接拆除或沒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沒有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直接收回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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