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子需要的材料有:
賣房子需要提供產權人身份證;戶口本;房屋所有權證;原購房發票(復印件)、原購房合同;共有產權人聲明;如果是已婚的,還有提供結婚證復印件;產權人印章;土地使用權證;已購公有住房、成本價購房、優惠價購房、央產房、經濟適用房等房產,出售轉讓時還應提供相關的審批和申請手續;買賣合同這些材料。
進行房產交易的時候,不管你是買方還是賣方都需要按照規定,提供相應的證件材料,這樣才能比較順利的完成房產買賣,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二)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三)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四)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五)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七)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八)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房子過戶一般需要的材料如下:
1、過戶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材料;
3、房屋的產權證;
4、登記原因證明材料,如因買賣而過戶,為買賣合同;
5、需要的其它材料。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手房過戶需要的材料如下:
1、買方:本人到場,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房屋買賣合同。
2、賣方:持有效身份證件及房屋所有權證到場辦理。
3、如果該房產為夫妻共有房產時,則夫妻雙方都應該到場,并且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房屋共有權證及結婚證等其它證件。如果該房產處于出租狀態,賣方除了要提供上述證件外,還須提供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該房產的書面材料。
4、買方本人或賣方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場辦理過戶手續時,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受托的人必須帶上公證委托書、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證處“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印章)、房屋所有權證等手續前去辦理。
二手房過戶的注意事項
1、核實產權是否清晰
賣方必須是房屋的所有人,通過查驗產權證和產權人身份證核實,確認無誤即可。只樣做到這一點,你才能防止無效買賣合同的出現或者合同詐騙案情況的發生。否則,糾紛在所難免。
2、注意房款交付時間
盡量將房款的給付放在產權過戶之后再進行,或可以用提存的方式辦理房款的給付,以盡量降低風險。買賣雙方一定要到政府指定的房地產交易場所辦理產權轉讓手續,按國家規定交納各種交易費用,領取政府頒發的產權證,買賣雙方能一手交錢一手交房(指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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