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地其他子女可以繼承嗎
可以繼承。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公民的房屋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城市人還是農村人,甚至國家干部,還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有繼承權。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根據這一規定,所有農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權都屬于村集體。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者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該房屋出售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
二、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模式
連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 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一)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
(二)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三)互換: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
(四)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五)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六)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是指該法第 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三、土地流轉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農民利益問題。一是不能違背農民的意愿強迫流轉,流轉的條件、方式、價格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 ;二是土地流轉后農戶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轉前,否則流轉將很難實行。
(二)流轉主體問題。一是采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 ;二是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 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但由于這種流轉方式使得流轉方在承包期內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堅持“穩妥、慎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的原則。
(三)流轉年限問題。除 “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外,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的時間不宜過長, 到期后,根據實際情況再進行續簽。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問題。必須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 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等理由擅自改變原有耕地的農業用途。
(五)流轉合同簽訂問題。流轉合同必須使用政府統一制訂的合同文本。簽訂合同時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 ; 流轉合同中要注明流轉土地的邊界、坐落、面積、質量等級和流轉土地的用途等內容。
(六)流轉土地的界限問題。鄉 (鎮)農經部門要在流轉土地丈量劃分上嚴格把關,明確土地界址,確保流轉土地面積與流轉合同面積相符,不留隱患。綜上所述,其他子女是否可以繼承承包地要看是否具有繼承權,是否為 法定繼承人 。
一、老人去世后承包地由誰來繼承
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無論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戶,土地確權應該歸其兒女所有,子女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承其土地。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農村戶口的老人死亡后子女能繼承宅地基上的房屋嗎
農村戶口的老人死亡后子女能繼承宅地基上的房屋。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死亡后其個人的合法財產都能夠由其繼承人繼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該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就能被繼承。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被繼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三、遺產的范圍有哪些?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此外,還包括個人承包的收益。
以上是我們為大家整理的老人去世后承包地由誰來繼承的認定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否則不可以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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