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承包期 到什么時候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 土地承包經營權 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二、土地承包經營各方的權利義務
1、承包人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2、承包人的義務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不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蓋房、建窯、建墳,不準進行掠奪性經營;而且還要求承包人根據土地的條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應依承包合同規定的數額向集體組織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應獨立承擔風險。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除了發生 不可抗力 承包人承擔的交付約定數額的承包收益的義務可以減免外,對于在生產經營中的其他各種風險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4)承包人應當接受集體組織對于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監督、干涉。如承包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發包人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3、發包人權利義務
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是與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故只簡單列舉,不再贅述。
發包人的權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規定數額的承包收益,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發包人的義務,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給承包人,提供集體組織的農林設施給承包人使用,不得隨意干涉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土地承包流轉的手續辦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手續的辦理是:
1、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2、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3、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上級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綜上所述,不同類型的土地的承包期是不一樣的,到期之后一般可以申請續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有多長 我國《 農村土地承包 法》第21條有規定承包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边@一法律規定做出這種區分,主要是依據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的差別,更有利于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 天水 田)、水澆地、旱地等。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8.4億畝,人均1.4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一直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 在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較短。承包期限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應當適當延長,一般應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為了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不變。此后,1998年修改的 土地管理法 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等因素確定。如果期限過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的規定,符合農村耕地承包的現實要求。 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以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體。從1984年開始,在全國推廣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對草地實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跡地和苗圃等。在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之前,實踐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確定為30-50年。 對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一個發展過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國家政策曾原則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確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以上知識就是網小編對“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有多長”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最長期限是七十年,其中耕地的最長期限是三十年。我國法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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