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于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國有土地出讓的條件是什么?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國有土地出讓的條件是什么? 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 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 二、土地出讓須符合政府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會出現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對于商業、旅游、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出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 1、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內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五、出讓價格 1、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否則就屬于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六、合同公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業性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 七、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1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2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3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閑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國有土地出讓的條件的相關內容。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土地的出讓必須由相關的規劃部門明確條件。不僅如此,為了解決房地產轉讓的矛盾,對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這些做法都維護了國家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土地轉讓手續辦理需要的條件及程序
法律主觀:
土地轉讓手續是如何辦理的 需要提供詳細資料:雙方協議及其相關證明文件;測繪資料及其圖紙;其他相關資料(各地要求不一樣)。 其他問題:辦理土地證后,才能 辦理房產證 ,土地證是辦理房產證的前置條件;國土部門只收取證書工本費及其相關費用,各地規定不一;營業稅、交易稅等,由稅務部門征收;也有由國土部門代收的情況。 土地轉讓手: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 土地使用證 、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 委托書 、 身份證 明等資料。 2、審查。接到申請后,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并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筑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F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并制圖確定四鄰、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并提供報告書。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于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采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6、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后,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準。 7、交納有 關稅 費 8、登記編號。審批后,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 土地使用權 變更登記。 大家看完本文的內容之后都清楚了吧,這也是目前比較重要的 法律知識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網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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