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公證后怎么過戶
當事人可以持以下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遺產公證后房屋過戶流程如下:
(一)申請書原件;
(二)當事人身份證件;
(三)如由委托代理人辦理,需提供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件(需要公證);
(四)房地產權證原件;
(五)房屋平面圖;
(六)契稅完稅證及契稅完稅貼花原件,納稅后提交;
(七)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八)繼承公證書原件;
(九)其他有關文件。
二、遺囑公證有有效期嗎
公證遺囑的有效期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沒有新的有效遺囑推翻該遺囑,該公證遺囑一直有效。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因此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三、哪些法律行為可以公證
按照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機構從事以下公證活動:
(一)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
(二)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三)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
(四)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并不一定發生法律后果,但為避免日后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
(五)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六)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采取措施,保全證據;
(七)保管遺囑、保管文件;
(八)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九)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由此可知,遺產公證需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接著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最后繼承人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遺產過戶區別于尋常的房產過戶,當事人在攜帶相關的材料提交到房管所外還需要一些手續,只要手續合格了,遺產過戶將會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下面我來說一說具體有些什么手續要求。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的有關規定,首先要看有無遺囑。如有,需要帶上遺囑、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證到房管部門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如沒有遺囑,則需要其他有繼承權的親屬放棄對該房屋繼承權,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公證,然后持公證書、死亡證明、房產證等辦理過戶到房產所在區的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先到公證處辦理,需要攜帶以下材料: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2、繼承人證明;3、繼承人身份證明;4、房產證;5、若是遺囑繼承,還需要攜帶遺囑。在公證處辦理完后,就可以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遺產 房屋過戶手續 。不過,遺產房屋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有一些特殊情況,例如:1、如果 法定繼承人 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申請人需要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2、若是房改房、 經濟適用房 繼承,還需提供《房改售房價格審查書》、《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3、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需提交委托書或公證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4、法院判決的,需提交 法院判決書 和協助 執行通知書 ;5、若繼承人是未成年人,需提交監護人 身份證原件 及復印件。
法律客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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