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與轉讓區別: 1、流轉的決定權不同,轉包由承包方自主決定,不必經發包方同意,而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2、法律后果不同,轉包期限屆滿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轉讓后原承包方不再享有; 3、備案要求不同。轉讓無需再報發包方備案;而轉包須報發包方備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土地承包權轉上與轉包的區別
(一)對承包方(流出方)的要求不同。轉包對流出方沒有特別規定,面轉讓要求流出方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二)轉包限定受讓方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轉讓只要求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對是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沒有限制。
(三)轉讓須經發包方同意才可進行,轉包只需承包方與受讓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四)轉包不改變承包方與發包方變有的承包關系,轉讓使原有的承包關系不復存在,同時產生新的承包關系。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對轉包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 土地承包經營權 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其特征在于: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可以根據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種不同的方式,分為兩類: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或“農戶”(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灘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存在于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換句話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者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者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里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經營林業、牧業、漁業等,都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為30年到50年,林地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單位、個人承包經營國有土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個人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有哪些
(一)轉包
轉包重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二)出租
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過 租賃合同 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并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發包人備案。
(三)互換
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互換是種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后,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四)轉讓
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在承包方與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方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是農民有了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倘若沒有切實的生活來源,一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能流離失所,造成社會不穩定。轉讓的對象應限于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五)入股
即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使用權入股,參加農業股份制,農業股份合作制或實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為分紅依據。主要是有些地方為保護規模經營產業區,在土地延包時才土地承包權確權到戶,使用權入股分紅的一種流轉方式。
(六)反租倒包
是原承包給農戶的土地,由發包方反租回來,再重新發包或由集體直接經營。主要用以發展高效農業,創建科技示范區等
從上述可知,土地承包權轉讓和轉包是有區別的,轉讓會使原來的轉包關系不復存在,需要發包人同意,轉包會使原有承包關系繼續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條 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轉讓條件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才可以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判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比如已成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
2、經發包人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人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互換只需向發包人備案。一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有的承包關系終止,發包人與受讓方要確定新的承包關系。尤其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向本集體組織以外的農戶轉讓,發包人與受讓方的關系也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的內部關系。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的能力,直接關系承包義務的履行。二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使承包人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即失去在農村的生活保障。如果由承包人隨意轉讓,就可能出現某些人為了欠債還錢或者游手好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因此,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人同意是必要的。同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轉讓的,發包人應當準許。
3、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一是,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生產。從事工業、商業等生產經營的人不得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二是,受讓方是農戶。企業、城鎮居民等非農戶不能成為受讓方。要求受讓人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可以保證土地的農業生產用途,滿足其他農戶對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需求。承包人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對于已經轉讓的,不論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受讓方都應與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對于未轉讓的部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應重新調整承包關系,變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
1、轉包。轉包重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過 租賃合同 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并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發包人備案。
3、互換。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互換是種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后,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秒年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4、轉讓。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在承包方與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方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是農民有了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倘若沒有切實的生活來源,一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能流離失所,造成社會不穩定。轉讓的對象應限于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使用權入股,參加農業股份制,農業股份合作制或實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為分紅依據。主要有些地方為保護規模經營產業區,在土地延包時才土地承包權確權到戶,使用權入股分紅的一種流轉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給農戶的土地,由發包方反租回來,再重新發包或由集體直接經營。主要用以發展高效農業,創建科技示范區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戶在承包期內把承包土地退交給集體,由集體重新發包的行為。退包的原因是這些農戶因從事二三產業或外出打工,自己無力耕種又不愿交由其他農戶經營。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方式
在實踐中,當事人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以及承包 合同的履行 等事項發生糾紛的,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協調、調解
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調解后當事人應當簽訂調解協議,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這樣便具有了司法強制力,以避免當事人反悔。
2、申請仲裁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仲裁程序是:當事人申請——受理——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裁決,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一方式是不收取費用,效率也高。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不愿意申請仲裁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需要符合轉讓人要有收入保障、轉讓經發包人同意、受讓方為農業生產經營農戶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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