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的 土地使用年限 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 土地使用權 之時土地使用年限(2張)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后第一個繳納 土地出讓金 的房屋為準。 經濟適用房 的使用年限為50年。 企業土地使用權是多久?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法律客觀: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對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所以,一般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那么,對于二手房來說,應該如何計算呢?按照規定,應該根據我國土地的取得方式來分別看待。若已購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限應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規定,用出讓年限減去已使用的年期計算。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即從該樓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時,依上述辦法分別計算使用年限,最終保證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其中鋼混結構、磚混結構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例如:某棟鋼混結構房屋1997年竣工,該樓第一套房屋首次入市交易日期為1999年,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1999年-1997年)=68年(2067年止),如該樓第二套房屋于2002年入市交易: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2年-1997年)=65年(2067年止)。
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根據具體的用途確定,比如居住用地為七十年。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能夠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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