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土地使用方而言,需根據自身需要和發展規劃,選擇適合的方式獲取或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接下來為大家介紹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區別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區別有哪些
1、定義與性質不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土地出讓給使用者,讓其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繳納一定的費用;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經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將其所得到的土地使用權交與他人的行為。
2、權利來源不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由國家或政府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向社會公開出讓,通過招標、競價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者;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自己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3、經營期限不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經營期限是由出讓合同約定的,一般為30年至50年;而土地使用權轉讓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需要而確定,可以是長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
4、鑒定程序不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需要經過招標、競價等程序,確保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者具備相應的經濟實力和管理能力;而土地使用權轉讓則不需要經過專門的鑒定程序,雙方可以直接協商確定轉讓事項。
5、費用支付方式不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需要取得者向國家或政府部門支付相應的出讓費用;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費用則是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確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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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轉讓的方式包括有出售、交換以及贈送。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法律客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的手續有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履行合同義務、繳納稅費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為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成的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等。一、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什么手續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1.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履行合同義務;3.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費;4.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3.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2.行為性質不同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3.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4.交易市場不同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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