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可以承包經營。國有林地 承包經營權 利包括:占有權。可以依法取得林權證等證書;使用權(經營權),承包期內自主經營,他人不得干涉;收益權,承包期內所得收益,由承包經營人所有;處分權??梢砸勒辗梢幎ǎ瑢α值亟洜I權進行流轉,依法轉讓。同時承包人對林地還負有維持林地的農業用途,依法保護且合理利用土地等義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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