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在2011年進行了修訂,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離婚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事項之一。其中,房產分割是最為復雜的一部分。本文將詳細介紹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的操作步驟。
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
在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婚后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股票、房產等;
2.夫妻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增值的部分;
3.夫妻婚前共同擁有的財產。
房產分割的操作步驟
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需要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房產評估
首先需要對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進行評估,確定其市場價值。可以請專業的房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自行評估。
2.確定房產的歸屬
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購買的,那么需要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將房產分割為夫妻雙方各自的份額。如果房產是其中一方婚前所擁有的,那么需要根據房產增值部分的原則進行分割。
3.協商分割方案
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協商出房產分割的具體方案。如果無法協商,可以請律師進行調解。
4.簽署離婚協議書
在確定好房產分割方案后,需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該包括房產分割方案、分割比例、分割時間等內容。
5.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根據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需要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如果需要辦理抵押、貸款等手續,需要提前做好準備。
法律分析:離婚房屋評估收費標準是:
1.如果所評估的房產的總價值在100以下或者100萬以下的部分,則評估費按照房產總價值的5%進行收取。
2.如所需要評估的房產的總價值在100萬到1000萬的,則100萬以上的部分按照房產價值總額的2.5%進行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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