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二、嚴格審查發包人簽約主體資格、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三、使用準確術語來表述工期、質量、造價等施工合同重要條款的約定。
四、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表述。
五、合理限制三方協議、債權轉讓協議在分包合同中的應用。
六、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七、盡量將不可抗力條款進行量化。
八、運用擔保條件,降低風險系數。
九、積極敦促發包人辦理施工合同變更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分析:簽訂施工合同應注意:一、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二、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三、關于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簽訂承包合同注意事項主要有:注意寫明單項承包工程名稱和范圍、施工準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工程質量和檢驗、價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設備供應、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責任及索賠、保修責任等條款,注意對工程的真實性、可靠性及雙方的資信情況進行了解。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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