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令時間以什么為準
法律分析:開工日期是指承包人進場開始施工的日期,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一)以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上記載的開工日期為準;(二)承包人經過發包人同意,已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日期為準;(三)如果既沒有開工通知,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材料中關于開工日期的記載,并結合開工條件是否具備的事實,認定實際開工日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在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的情形下,開工日期的具體認定規則為:(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工程建筑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工期糾紛如何解決
發包人常用來抗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進度款或結算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要主張工期違約金就涉及到舉證問題,一個是實際開工時間的認定;另一個是竣工時間的認定。
認定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一般而言,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準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為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認定竣工時間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說,工程竣工后,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關于竣工時間的認定,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工程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前面說的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而施工中往往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由此產生工期順延及索賠事項。要主張工期順延及索賠,承包人需舉證,即需要在施工過程中留存相應的資料、文件,這對施工管理是否規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個考驗。
工期順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順延時,是不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工期順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
2、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責任。
產生工期糾紛后,在通過法律處理的過程中,原則上采取誰主張誰取證的原則,所以,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包和承包方都要對以上各事項做好記錄并保存好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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