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拆遷協議后應該拿到什么手續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應由拆遷人提交至區、縣房地局備案,經雙方同意還可辦理公證。
此外,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將原土地使用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房屋使用證明交市或區、縣房地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一、拆遷實施階段工作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按協議的約定自動履行各自的義務,拆遷人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將房屋內的物品搬走,將房屋騰空。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后,有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對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一方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3)因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一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了裁決申請,作出裁決后,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認可裁決的內容,那么,可按裁決的規定內容自動履行相關的義務。
(4)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后,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可在60日內向拆遷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后,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必備條款
1、拆遷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等基本情況。
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包括房屋的座落地點、結構、樓層、面積、質量、間數以及附屬設施等等。
3、補償方式、金額和時間
補償方式分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若是貨幣補償,則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若是產權調換,則按照拆遷房屋和調換房屋各自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計算,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但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不得選擇補償方式:
(1)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2)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合同達不成協議且被拆遷人不能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至于補償的時間,一般應在拆遷前一次性補償。
4、房屋估價
在實行貨幣補償形式的情況下,需要對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在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形式的情況下,需要同時對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以作為結清差價的依據。至于房屋的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如雙方未能就選定評估機構達成合意,則由雙方各提出一至兩家評估機構,抽簽決定。
評估費用一般由拆遷人承擔。有些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評估工作由當地拆遷管理部門下屬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這種規定顯然屬于行政性壟斷,被拆遷人對其評估價格的公信力也多持懷疑態度,因為拆遷管理部門多為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在進行房地產行政管理過程中與拆遷單位難免建立一些關系,而被拆遷人與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聯系很少,被拆遷人有理由懷疑拆遷人利用與房地產管理部門的關系去干預和影響房屋評估的過程和結果。
所以,利用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市場主體之間民事行為中的房屋價格評估由拆遷管理部門下屬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并非妥適。當然,被拆遷房屋與調換房屋的價格也并非一定要進行評估,若雙方能就補償的金額和差價結算的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不評估,這樣一方面可以盡快簽訂拆遷協議并付諸實施,節省時間,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省卻一筆評估費,降低拆遷中的成本。
5、拆遷安置辦法
安置是針對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遷人不能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且不能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拆遷人應當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可以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也可以提供周轉房。
6、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業補償費的支付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的停業補償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7、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搬遷期限是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遷的時間界限,這一期限是用來約束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過渡期限是指在實行產權調換補償形式下,拆遷人提供適宜入住的調換房屋的時間界限,這一期限是用來約束拆遷人的。
8、違約責任
對拆遷人來說,違約責任主要是不能按時支付補償款和超過過渡期限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違約金。對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來說,違約責任主要是不按時搬遷和騰退周轉房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是被強制搬遷。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不同意拆遷怎么辦
法律分析:1.不同意拆遷,或者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是不能阻止拆遷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所以被拆遷人如果堅持不同意拆遷的話,政府行政部門會作出征收補償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對相關房屋進行強拆處理,這種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遷的。
2.有效阻止拆遷的唯一途徑是通過法律程序撤銷征收決定。
對于被拆遷戶不想拆遷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申請行政裁決。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門宣布撤銷該征收決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該拆遷行為。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到房屋拆遷之間是有一定的時間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處理。
3.行政救濟措施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政府發布征收補償決定后,并進行公告后,被拆遷人可在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于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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