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房產過戶需要什么手續
繼承人繼承房屋后,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需要的手續一般如下:
1、收集與房屋過戶有關的材料。如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身份關系證明等。
2、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過戶申請,并且提交準備好的材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查,符合過戶條件的,30日內完成登記。
3、相關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房屋繼承過戶要辦理哪些手續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前,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持死亡證明及相關材料到有關機關辦理。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后,即可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如果發生房屋繼承糾紛該怎么辦
正常情況下,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繼子女、同居者等,如果產生糾紛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1、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有關規定表示,“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所以,繼子女與養子女是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的。
2、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所以如果與被繼承人同居多年也同樣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如果遺囑或者合同中對某些資產做了特殊約定,要根據約定的條約執行。
房產繼承需要什么手續和費用
房產繼承需要的手續:
一、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房產繼承過戶所需費用具體如下:
1、繼承公證費繼承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評估價的2%或按照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3、契稅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交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4、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100萬以下5%,101萬以上至1000萬部分2.5%,1001萬以上至2000萬部分1.5%。
綜上所述,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法_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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