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能私自賣房子嗎?
夫妻一方不能私自賣房子的。且私自賣房子的情況下,配偶可主張協議無效,追回房產,但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無法追回,只能主張擅自出賣方予以賠償。夫妻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為應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夫妻一方不能單獨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則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財產權利,其行為屬侵權行為。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怎么辦
夫妻一方擅自變賣共有房屋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變賣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2、如果離婚后,一方發現對方有變賣夫妻共同房屋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產怎么辦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產應當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出賣房產的,另一方可以主張該行為無效。但是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有房產,一方私自出售有效嗎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一般無效,若買房人是通過合理價格善意取得房產,而且也已經進行了房產登記,那么買房人是可以取得這個房產的。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有效嗎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一般無效,當事人事后不予追認的可以收回房權;未經房屋按份共有人同意簽訂買賣合同對自有份額有效,超出其份額的處置無效,但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應當認定為有效。
賣房需要配偶簽名嗎
如果所賣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同意的。
如果所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個人財產或是出售房屋對方符合善于取得條件的,即便單方簽字出售也是有效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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