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不能夠買賣,但是可以在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轉讓,但必須合法轉讓,所謂合法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一、農村宅基地怎樣轉讓《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宅基地的轉讓要合法,必須滿足幾個基本條件:第一、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第二、如果你自己自愿轉出唯一宅基地,將不能再行申請審批宅基地;第三、轉讓行為經過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第四、轉讓后要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第五、必須有宅基地的土地文書,以防是耕地私自建房轉讓。二、農村宅基地的特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并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三、宅基地轉讓過戶方法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房屋所有權證書;4、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5、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宅基地使用權滿足上述條件可以依法轉讓。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宅基地是無法買賣的,不過可以在本村村民中流轉。
按照《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個人財產,僅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屬于村集體。宅基地能在本村村民中流轉,通過土地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房子出售或出租后,宅基地的利用權也一并轉給受讓者或承租者,不過宅基地所有權最終是集體所有。出售、出租房子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所以,轉讓宅基地所有權的人,需要謹慎而行。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
宅基地買賣轉讓有哪些條件限制
1、交易雙方必須為村集體內成員,因為個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所以轉讓與買賣也只能在村集體內部進行。此外,轉讓和買賣必須經過集體組織的同意后才能進行。
2、轉讓人必須在村里擁有兩處以上的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這就要求了轉讓人必須保證宅基地轉讓后自己有房子居住。而接受宅基地轉讓的人沒有宅基地才能接受轉讓,如果接受人在村里已經有宅基地了,那是不能再接受宅基地轉讓的。
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了,自己還可以使用宅基地嗎?
可以。實踐中,很多農村村民因征收等各種原因,戶口性質從農業戶口變為了城鎮戶口了,村民自己也落戶在城區,此時有的村委會便將其的宅基地無償給收回了,但這種做法其實是不合法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城落戶的農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即使戶口因征收等因素變為城鎮戶口了,村民還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不能剝奪其相關的權利,否則就是違法。
城鎮戶籍子女能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
可以。一般而言,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單獨被繼承的,因為農民只享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不享有宅基地所有權。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屬于村民私有財產,所以其子女在繼承房屋的同時也就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所以,按照規定,是可以依法進行登記的。如果農村宅基地上沒有房屋,那么自然也就無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相關的答復,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繼承法》中的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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