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宅基地空閑的,沒有時間長短,可以由村集體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收回后重新分配給其他需要宅基地的村民或者組織復墾后用于農業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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