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
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如下:
1、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2、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勞務分包與轉包的區別是什么
1、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的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向工程中的勞務。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讓給轉承包人,包括建設工程任務中的經濟技術責任,管理責任及勞務作業任務,而勞務分包的情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并不禁止。法律明確規定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轉包,只要認定為轉包行為均無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照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建筑法中關于分包行為的規定
一、關于建筑工程分包的規定是原則上是禁止承包單位將工程私自轉包給其他人的,除非總承包合同當中沒有約定,承包單位即使要把部分工程給分包出去,也必須分包給具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承包單位私自分包的話是違約行為。
二、工程分包勞務糾紛
1、總承包企業與專業施工企業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 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根據該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 的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又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只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又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這樣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
三、工程勞務分包糾紛的預防
(一)做到合法分包,規范操作首先,項目部負責人在授權對外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要嚴格審查勞務分包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及企業勞務作業的資質等情況,以免簽訂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產生不必要的勞務分包糾紛。其次,必須簽訂勞務合同。在訂立勞務分包合同時,必須完備合同條款,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應采用2003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再次,要建立勞務分包合格名單。定期對勞務分包單位進行考核評價,同時要加強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雙方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作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應主動履行合同中承諾的義務,為勞務分包單位創造施工條件。同時,作為工程責任主體,應依據合同,強調勞務分包單位在施工中的連帶責任,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履行合同。
(二)做到勞務分包用工合法、規范
為了避免勞動合同糾紛發生,職工勞務作業隊招用農民工必須規范操作,應當按照規定先報批后使用,嚴禁擅自招用農民工。今后使用農民工可采用兩種方式:
1、通過勞務公司派遣。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直接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現有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上述勞動合同類型,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應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頭)以及無資質的勞務隊伍
“包工頭”私拉濫招、非法用工、違法勞務分包、拖欠民工工資等行為,是發生勞務分包糾紛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頭”以及無資質的勞務隊伍是杜絕勞務分包糾紛的根本,也是大勢所趨。建設部早已在2005年出臺文件,將在3年內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勞務領域的“包工頭”,清退無資質的勞務隊伍。同時,對一些施工能力強,信譽良好的隊伍鼓勵他們進行工商注冊,獲取資質證書,與他們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的收繳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五條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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