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收回林地的情形
法律分析:1.農民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并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的;2.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村集體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注意,不包括林地。3.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銷戶口的農民的承包地。注意:對服刑時間不長,一兩年至于幾個月就將刑滿釋放的人,他們行滿釋放后回家繼續務農,應當給予其生活出路,對他們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調整,由其親屬耕種。4.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允許村集體收回該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5.承包方農戶喪失勞動力,無力繼續耕種或者經營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6.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7.國家建設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8.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并取得非農業戶口的;9.承包方遷入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成員資格并承包經營土地的;比如農村婦女出嫁,若是婆家所在地給出嫁女子承包地了,娘家的承包地當地村集體有權收回。10.承包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村集體可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五種情況村委可以收回承包地
一、五種情況村委可以收回承包地 1、村民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村委會有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的權利,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所以村委會一旦發現村民不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給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的,是可以將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的。 2、村民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 承包期內,承包方村民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該自愿的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委會。村民不交回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是,如果村民全家只是遷入小城鎮落戶,村民還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村委會不得強制收回。 3、婦女結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 婦女在娘家這邊有戶口并分到了土地,但結婚后在婆家那邊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擁有了兩份承包地,這種情況下娘家的村委會就有權收回承包地。 但是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委會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委會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村民自愿將承包地交回村委會 承包期內,村民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村委會。村民自愿交回承包地,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村委會。需要注意的是,村民一旦在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內就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了。 5、村民承包戶已經“絕戶” 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如果一個承包戶因為死亡全家都沒有成員存在,戶口已經被注銷,那么村委會理所應當將承包地收回。 村委會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包括婦女結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情形,村民自愿將承包地交回村委會的情形,村民承包戶已經絕戶的情形,村民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情形,還有村民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情形。 二、土地承包合同沒有寫違約后果怎么辦? 關于土地承包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這個問題,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基本內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有的發包方為了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建樣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顧承包農民的意愿,強迫他們種植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為了發展農業產業化、實行規模經營等,強迫承包方統一耕種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假借統一管理等名目,強迫承包方購買指定或代銷的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發包方即采取不正當手段強制推行,甚至砍毀承包方已經耕種的作物。當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強制要求耕種,產品出現賣難、減產等問題時,發包方又不予解決或者無力解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農民意見很大,有的還造成了社會問題。發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在推行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讓農民真正看到實惠,決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對上述違約行為,發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三、承包地多年不耕種村委會有權收回集體嗎 你好,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據此,如果發包方是村委會,連續二年不種的,村委會就可收回;如果發包方是本村民小組的,在上述條件下,同樣收回。 四、村委會收回土地是怎樣的程序 村委會不可以收回農民的家庭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發包方(村委會)可以提前收回家民家庭承包地的只有一種情形,即只有在農戶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且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情況下,發包方才可以收回土地,而村委會需要用地農戶的承包地,并不是收回承包地的法定理由,因此,村委會(發包方)無權因此收回農戶的承包地。當然,村委會可以與農戶協商調整土地,但農戶有權拒絕協商。
村集體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并不是村委會想收回就能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必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方可實行。
首先,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例如村鎮規劃建設,農村道路的規劃、修建和維護,公共水利設施的建設和維修,各類文化設施的建設等。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需要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其次,土地使用權人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例如在宅基地上種植農作物或者在耕地上修建房屋,此種行為可能被收回土地使用權。
最后,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例如村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可以收回土地、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可以收回承包地、已婚婦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會可以收回其承包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期的;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地核準報廢的;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的;因司法部門沒收所有財產收回土地的。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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