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本文只是個人對《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2-2008的理解,僅限于與各位與會者交流,以利正確理解和使用標準。本資料僅供參考。相關規定以《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2-2008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印刷版為準。1建設部《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修訂匯報1.1修訂的目的《市政橋梁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2-90)(以下簡稱“原標準”)自1991年元月頒布實施已有十多年,對促進城市橋梁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驗收發揮重要作用,期間隨著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城市橋梁工程技術已有很大的進步。尤其是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型材料大量推廣應用,使得城市橋梁工程使用功能、耐久性得到迅速提升;致使施工技術、施工質量都有很大提高。而原標準對質量要求的項目和內容與當前城市橋梁建設的新形勢有不適應之處,為滿足城市橋梁工程建設的需要,促進城市橋梁工程質量管理和工程質量保證,需要對原標準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對“原標準”的修訂已是十分必要的。本次修訂組成新的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體系,增加通用性工程的驗收方法和程序;原標準名稱《市政橋梁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2),修訂后的規范名稱為《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2)(以下簡稱“規范”)。1.1.1任務來源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2003年5月下達的修訂計劃《關于印發的通知》(建標[2003]104號),對原行業標準《市政橋梁工程質量檢查評定標準》(CJJ2-90)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原標準”)。1.1.2編制單位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負責管理解釋。本規范主編單位: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參編單位:中國市政工程協會,上海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重慶橋梁工程總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總公司,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1.1.3主要編制過程1本規范自2004年元月8日召開首次會,明確修訂的目的、指導思想,確定修訂的主要內容,確定編制綱要、細目和修編工作計劃,并對新編規范進行分工。(見附錄“新規范框架結構及編寫分工”)2本規范各參編單位于2004年4月中旬完成各自分工章節的初稿編制,北京市政總公司在2004年4月30日完成初稿匯總,并將初稿全文發送各參編單位。3各參編單位通過對初稿全文的審閱,于2004年7月上旬再次開會,與會的各位專家通過討論、同意草案稿的基本內容、同時對新規范的編排格式取得共識,各單位并對初稿條款提出各自的建議或修改意見,請相關章節條款編制單位對其進行進一步完善。4通過對初稿的進一步修改,于2004年8月下旬完成初稿的再次修改,提出征求意見稿,并于2004年9月發往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城市:京、津、滬、渝、穗、武漢、鄭州、西安、沈陽等城市。征求意見單位:歸口單位(北京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天津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廣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重慶質量監督站、武漢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西安市政工程監理監督站、鄭州市政工程監督站、鄭州市政總公司、鄭州勘測設計院、沈陽市政公司、北京市公聯公司、西安市政設計研究院、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上海市基礎工程公司等14家單位。5各單位對征求意見稿的具體條款提出225條修改意見,并提出47條建議。6編寫組對各單位的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歸納、整理,經討論、確定征求意見稿修改內容(詳見“意見和建議匯總處理表”和“修改意見歸納處理解釋”)。7編寫組于2005年4月下旬完成送審稿的編寫,并及時發送各位審查專家。82005年12月下旬在北京召開送審稿審查會,審查委員會對送審稿進行審議,專家委員會原則同意本規范送審稿,并提出了以下意見和建議:1)“術語”章節原則上只列國家、行業名詞術語標準未列的內容。2)應補充“驗收”的有關要求,管理性的規定適當刪減。3)關于制造的內容應遵守相關標準,本規范不再列,但應規定試拼、架設內容。4)各章檢驗(驗收)標準中的主控項目應突出工程實體或成品的內在質量,一般過程控制不作為檢驗(驗收)項目。5)強制性條文,原則上應獨立成條,應符合建設部的規定。6)規范條文表述中過細的內容應精煉,條文說明進行相應的修改。92006-2007年的多次修改編寫組依據專家組的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刪除了“術語”章,并對送審稿進行多次修改,于2007年10月完成報批稿。編寫組在2009年初對出版稿清樣再次進行校核。10修訂各稿統計草稿正文為20章106節805條21.9萬字(不含附錄和條文說明文字數量)征求意見稿正文為21章106節805條20.07萬字(不含附錄和條文說明文字數量)送審稿正文為24章120節864條18.9萬字(不含附錄和條文說明文字數量)送出版稿正文為23章112節712條10.8萬字(不含附錄和條文說明文字數量)1.1.4多家單位通力合作本次修訂是全國多家單位同力合作的結果。新規范的有關章節是請有豐富施工經驗的單位修訂編制的。例:測量、懸臂施工、拱橋(重慶);斜拉橋(上海市政一);懸索橋(廣州市政一);頂推、造橋機施工(天津市政一)編制的。另外還有工程質量與竣工驗收和基本規定由上海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修訂編制的。1.2編制依據和原則1.2.1編制依據1建設部2003年5月下達的修訂計劃《關于印發的通知》(建標[2003]104號)。2依據國標和建設部對標準編制的規定依據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的通知》(建標[2008]182號,簡稱:182號文)修訂。依據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標準化工作指南和標準編寫規則》,以下簡稱“導則”;3需要說明的:本規范在2004年至2007年修訂過程中是依據建設部原規定(626號通知)修訂的。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和“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規定”的通知》(建標[1996]626號;簡稱:626號文)
本次修訂在2008年之前基本上是依據626號文修訂的,因此與182號文有出入(例15條)。導則為2000年12月20日發布、2001年6月1日實施;626號文是1996年12月13日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1.2.2編制原則1國標GB/T1.1“導則”對編制原則的規定:(1)“明確而無歧義”;(2)“完整、清楚、準確、相互協調,能被未參加標準編制的專業人員理解”;(3)“統一性,標準間的協調性,等效性”。2建設部(182號文)對編制原則的規定“格式規范,邏輯嚴謹,結構清晰,用詞簡明,規定明確”。
法律分析:市政工程驗收規范主要有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等。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單位工程應按以下要求劃分:一、工序:工序劃分為:路基、基層、面層、附屬構筑物等。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劃分部位,但也可按長度劃分為若干個部位。三、單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獨立核算項目,應是一個單位工程。采用分期單獨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應是若干個單位工程。
法律依據:《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 第一條 總則。為加強城鎮道路施工技術管理,規范施工要求,統一施工質量檢驗及驗收標準,提高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及廣場、停車場等工程和大、中型維修工程的施工和質量檢驗、驗收。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質量標準,凡本規范有規定者,應按照執行;無規定者,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執行。城鎮道路工程施工過程中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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