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違章建筑如何處罰
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
由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城管)負責認定小區內的違章建筑。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別墅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
有以下特征的別墅屬于違章建筑:1、屋面升高,頂部加蓋,導致屋面升高,就屬于違章的建筑物;2、私自在院中建造構建物或建筑物占用了并私自擴大了使用面積,其構建物還是混凝士結構的都屬于違章的建筑物;3、非法擴建房屋和占用公共面積,在陽臺搭建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構建物,都屬于違章的建筑物范圍。處理措施:1、根據我國的相關法規,農村里面的違建房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拆掉,并將土地恢復成原來的樣貌。
2、鄉鎮的政府可以采取行政處罰措施讓他們停止建設,并在規定的時間將房屋改正,如果超過期限不改正,就會強制進行房屋的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違章建筑的界定與處理介紹?
以下是中達咨詢整理的關于違建方面的具體資料。我們首先來了解違章建筑是什么意思?
違章建筑一般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筑。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和設施。 分類
(1)違背規劃型,即沒有獲得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的審批或者超出規劃審批的范圍建設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規劃的公共用地進行建設的審批或者超出規劃審批的范圍建設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規劃的公共用地進行建設。 比如明珠小區車庫就屬于擅自占用已規劃的公共用地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
(2)非法用地型,即沒有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違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為的建筑。
(3)不當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許可而進行施工或者雖有施工許可但未按許可范圍進行施工的建筑。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礎上未經審批而搭建附屬設施,或擅自改變建筑物的正常結構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
(5)臨建超期型,即在審批所規定的存續期屆滿后仍不拆除的一切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6)其它類型,即在用地、選址、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違反規劃、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它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建筑物或設施。比如僅取得土地證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超范圍建設的項目、西區郵政局大樓未按規劃設計施工的違法行為。
違章建筑處理
(一)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二)處理和處罰階段
第一步按時間分類分流。
根據住建局規劃科對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章建筑的時間界限。具體可采取兩段式或三段式。
兩段式即劃定一個時間點,在此時間點之前形成的違章建筑可補辦手續作合法建筑處置,在時間點后的作違章建筑處理。
三段式是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筑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后,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后的要從嚴處。
第二步,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
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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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關于違章建筑的規定
對于違章建筑,想必大家也應該有一個大概的認識和了解。比如說有些時候我們會見到,有些人在房屋的頂層擅自加蓋樓層,或者說搭建出所謂的空中樓閣等這些,這些其實都屬于違章建筑。我國的法律當中對于違章建筑也是有所界定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違章建筑的界定是怎么規定的?
一、違章建筑的界定是怎么規定的?
考慮到我國法律的表現形式,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故法律意義上的違章建筑可作兩種理解:
1、狹義上的違章建筑, 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2、廣義上的違章建筑, 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二、對違章建筑的處理
現在根據違章建筑對生活環境,社會環境造成的不同影響,或裂我國一般對違章建筑的處罰手段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舉搏門采取封鎖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限期拆除是所有處罰手段最為嚴厲的,我國的強制拆除中分為行政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城管現場執法拆除。而一般的拆除程序:立案、調查、上報審批、罰款的分級管理、決定程序、送達與執行、強拆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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