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屬證,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簡稱不動產證,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實施,此后城市居民的“房產證”,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產權證將陸續換發成“不動產證”,這具標志著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落地。
不動產權證和房產證的區別
不動產權證和現在的房產證相比,不動產權證產權內容更詳細,但就權利人的實質影響而言,不動產登記證明只是房產證、國土證等不動產統一后的新證明,舊的房產證并非一定要換“新證”。不動產登記機構堅持“不變不換”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
答: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不動產權屬證書,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簡稱bai不動產證,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證書》是指國土資源部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簿證,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國土資源部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正式啟用。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不動產權屬證書,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簡稱不動產證,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不動產權證書》要發放到權利人手中,證書發放得及不及時、記載得準不準確,對登記機構也是一種監督,有利于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不動產權證書》也是重要的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是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必備材料,能夠輔助登記機構審查登記的內容,提高登記質量和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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