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二手房買賣違約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賣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2、賣方不按時交付房屋;3、賣家不簽收定金;4、賣方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5、賣方直接毀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手房買賣違約的情形:1、惡意拖延交付房屋;2、惡意拖延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也就是過戶手續;3、拒絕受領買房人交付的購房款;4、無理由故意退還購房款; 5、以不充分、不正當的理由提出要求或者單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再履行;6、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前進行“一房二賣”或者“一房數賣”或者無交易基礎的惡意過戶,故意釀成房屋買賣合同在客觀上無法實際履行的后果。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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