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買賣出售。
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由農民個人享有,農民買賣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著轉移,此時,宅基地的轉讓是有效的,只是農民轉讓、出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請宅基地。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1、出賣人將宅基地房屋出賣給城市居民前或同時,該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經轉為國有土地,原為農民身份的出賣人亦轉為城鎮居民,宅基地性質已發生轉變的。
2、城市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購房屋已經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并取得合法權屬證書的;
3、城市居民購房后已將戶口遷入購買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并轉為農民身份的。
4、買受方協議簽字人為居民,但其配偶、父母、子女為購買房屋所在地集體組織成員,且在購房時為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居住亦共同居住,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其買賣合同內容,可以認定為家庭共同購房的。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將房屋轉讓給回鄉落戶的干部、職工、退伍軍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的。
6、對同一房屋經多次轉讓的效力的判斷,可以依據最后一手買受人的身份情況結合前述處理原則進行判斷。
拓展資料農民買賣或者繼承房屋,該房屋占有范圍之內的宅基地使用權會發生轉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權人轉移到買房人或繼承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根據這一規定,農民因買賣或繼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具體而言,就是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者房屋繼承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證后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
經審核后,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發加蓋有縣、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證。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網頁鏈接
農村的房子可以買賣。
對于房屋買賣來說,沒有城市和農村之分,就像城市里面的房子一樣的,農村房子也是有房產證的,也就是說都可以進行買賣。擁有房屋的產權,便可以將房屋進行變更,處置,買賣。所以,一般來說,農村的房屋是可以進行買賣的。如果沒有該房子的產權,就不算擁有了這個房子,也就不能將其進行買賣。
農村房屋買賣有效的條件
1、一般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成員,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民集體成員。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
2、對售房者的主體資格合格。賣房人必須對自己財產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對于共同共有的人員來說,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單方面處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買賣有效。
3、那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如果買房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以買賣形式變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這樣的買賣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農村的房子可以買賣,但是只能賣給本村的人員。
農村房屋不同于城鎮房屋可以隨意買賣,而是對購買主體有嚴格限制的。由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緊密聯系,農村村民對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處分權利受到限制。首先,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
因此,城市居民不能成為農村民房的購買主體。其次,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成員不能成為農村民房的購買主體。最后,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并非可以隨意購買民房。
農村房屋買賣的注意事項:
1、農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賣給外村村民的,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詳細約定房屋、價格、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3、農村房屋買賣也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4、沒有房產證的,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出具相關宅基地轉移的證明,以便未來辦理房產證時使用。
5、農村房屋買賣要謹慎,對于此類交易,法院是以認定無效為原則。想要有效的話,要求是買賣雙方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經過審批(或符合審批條件,比如沒有宅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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