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權屬變化時土地使用證需要一并辦理過戶。土地使用證過戶需持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移交證明(對方)、用地申請書、身份證和戶口本提出過戶申請,審核通過由鄉鎮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縣政府批準,進行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持 土地使用權轉讓 協議,以及雙方的身份證明,到土地部門辦理。 辦理 土地使用證 過戶需要材料: 1、轉讓合同或協議; 2、轉讓方 土地使用權證 ; 3、受讓方 房屋所有權證 (原件校對后交復印件); 4、契證(原件校對后交復印件); 5、受讓方身份證(原件校對后交復印件); 6、其他國土部門要求提交的材料(一般只需提供上述材料)。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買房土地使用證應辦理變更登記,流程如下:
1、到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產證;
2、攜帶身份證明、房產證等材料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
3、提交上述材料;
4、經工作人員核實后,更換土地使用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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